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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先生于2020年8月10日进入甲广告公司,担任创意部主任,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《竞业限制协议》。在《竞业限制协议》中,约定陈先生离职后2年内不得自营或进入与甲广告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,甲广告公司按月支付陈先生5000元经济补偿;若陈先生违反竞业限制义务,则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9万元。
2023年5月8日,陈先生从甲广告公司离职。此后,陈先生选择到某商贸公司做行政管理,但甲广告公司一直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,目前已经拖延3个多月。陈先生认为,自己已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,而公司一直不支付补偿金,属于违约在先。在公司已经违约的情况下,陈先生觉得自己无需再遵守竞业限制协议,因此,打算进入与甲广告公司存在竞争的乙广告公司工作。
那么,陈先生能这样做吗?若其坚持这样做,是否存在法律风险?
【评析】
陈先生的正确选择应该是请求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,然后再到乙广告公司工作。其理由如下: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三十八条规定:“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,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,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,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”本案中,陈先生的情况符合这一规定,其可以行使解除权,主张解除《竞业限制协议》。
具体来讲,陈先生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解除《竞业限制协议》:一是与甲广告公司协商解除《竞业限制协议》,并签订解除协议书。二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起诉,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判令解除该《竞业限制协议》。
当然,陈先生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时,可一并请求甲广告公司支付所拖欠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。对此,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:“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,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,除另有约定外,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,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”
需要提醒的是,如果陈先生在没有行使解除权之前,就进入与甲广告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乙广告公司工作,这样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。也就是说,甲广告公司可能会以陈先生违反《竞业限制协议》为由,诉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。对此类案件,裁审机构存在两种不同的做法:一是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违约为由,判令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。这样的裁判结果表明,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,并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协议自动失效。二是以用人单位违约在先为由,判令解除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,劳动者不用承担违约责任。
(潘家永 律师 来源:劳动午报)